“就行業(yè)內部的規(guī)則來說,如果兩家北京獵頭公司推薦的同一個人才被一家企業(yè)錄用,即便有職位差別也依舊要以第一推薦北京獵頭公司為主支付費用,而現(xiàn)在平臺那邊卻說我們的推薦無效,因為同人不同崗。雖然是第一推薦給企業(yè),但錄用的崗位不是第一推薦人,企業(yè)將顧問費用支付給了第二家北京獵頭公司”,對于做了大量工作最后卻成了別人嫁衣的王女士而言,這樣的結果讓王女士很難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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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企業(yè)的HR是有備份認定誰是第一北京獵頭公司,但是在企業(yè)和北京獵頭公司平臺簽署的合同卻有很大漏洞,導致北京獵頭公司的權益受到了損害,因為他們單方面的約定導致我們工作白費力氣,還損失慘重”,記者看到了王女士提供的企業(yè)與北京獵頭公司平臺的委托合同,在候選人有效推薦和歸屬界定一欄中標注:“應聘崗位準確性,若應聘崗位不匹配,則視為無效推薦?!睂τ谶@樣的單方面約定,損失數(shù)萬元顧問費的王女士對此表示很不理解,“北京獵頭公司最寶貴的就是人才信息,如果企業(yè)的A部門在接到簡歷表示不匹配,卻在轉眼間以B部門錄取,那北京獵頭公司工作豈不是都白費了?這樣的條約根本沒有與北京獵頭公司商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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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女士出示的一份正式的委托合同模板上,記者亦發(fā)現(xiàn)了一段錄用協(xié)議——“無論北京獵頭公司推薦的人才是否被雇傭,第一北京獵頭公司享有推選人才十二個月的信息保護期,如果該人才被推薦單位或者下屬單位雇傭,則依舊要依合同付款給第一推薦北京獵頭公司”,而這一說法記者也得到了行業(yè)內其他北京獵頭公司的肯定與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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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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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認的規(guī)矩不能當確實的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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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王女士反映的相關問題,記者近日致電北京獵頭公司招聘網站的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此前已經就此事與王女士做過溝通和交流,因為此前王女士提供的人才信息有缺漏,并不完善,因此在第一次推薦時被平臺視為無效推薦,也就不存在“第一北京獵頭公司”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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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王女士的“推薦人才同人不同崗錄取成功則要支付第一北京獵頭公司”的說法,該北京獵頭公司招聘網站的負責人也予以否定。他告訴記者,“北京獵頭公司推薦的人才即便企業(yè)錄取了不同崗位也要支付北京獵頭公司報酬的說法,或許是在業(yè)內大家默認的一個規(guī)矩,但并沒有任何明文規(guī)定作為其依據(jù)來源,即便是大家日常工作中或許自發(fā)會遵守這樣的規(guī)矩,但出現(xiàn)矛盾時以這樣的理由來要求顧問費卻是站不住腳”,平臺負責人認為現(xiàn)在北京獵頭公司推薦人才更重要的考慮因素應該是信息的準確性,把合適的人放在合適的位置,而不是拋網撈魚,這樣并不符合北京獵頭公司行業(yè)的發(fā)展,因此北京獵頭公司網站平臺方拒絕王女士的顧問費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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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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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的顧問費到底能不能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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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北京獵頭公司有否提供有價值信息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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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從事合同糾紛的劉亞平律師分析稱,北京獵頭公司能否拿到顧問費要看其提供的人才信息有沒有實質性地被企業(yè)利用。如果企業(yè)實質審查人才信息,結合實際,對人才安排不同崗位,也應支付報酬,因為對方提供了有價值信息。如果企業(yè)形式審查北京獵頭公司提供的信息,發(fā)現(xiàn)不符合人才審查一般要求,立馬退回,在重新收到材料之前,若無特別約定,相當于沒有提供有價值信息,在此期間如果別的北京獵頭公司將完整人才信息提供給企業(yè)并被錄用,不管同崗不同崗,新北京獵頭公司可領報酬,原北京獵頭公司不能領取報酬。不成文的約定俗成難以完全適用復雜個案,適用的前提條件往往被忽略。北京獵頭公司之所以獲得報酬只是因為提供了對企業(yè)有價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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